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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完全垄断市场的厂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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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价格歧视:即垄断厂商对不同消费者分为有不同需求曲线的两组或更多组,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实行不同的价格。这是最盛行的价格歧视形式,例子到处都是:常规的和特别的飞机票价,对学生和老年公民的折扣,等等。在每个例子中,总有某些特征被用来将消费者分成不同的组别。例如,对大多数商品货物,学生和老人通常平均比其他人愿意支付的较少。同样地,也可以将度假者同商务旅客区别开来。这样,具有较低需求弹性的消费者将被索要较高的价格,而较低的价格用来吸引具有较高需求弹性的消费者。

以上三种价格歧视,都表现为垄断者把单一价格下的消费者剩余转化为自己的超额利润,因而可看作是消费者剩余受到侵占,消费者受到剥削。

3.时期间差别定价和高峰负荷定价

(1)时期间差别定价。时期向差别定价也叫时期间价格歧视,是一种与三级价格歧视密切相关的、非常重要和被广泛运用的定价策略,它是用对不同时间定不同价格将消费者分成不同组别的。例如对首轮放映的影片定一个高价,然后在出品一年后再降低价格。另一个被出版商广泛运用的例子是给一本书的精装本定一个高价,然后在大约一年后再以低得多的价格发行平装本。许多人以为平装本价格较低是因为生产成本要低得多,但这是不正确的。一旦一本书已经完成编辑和排版,不管是精装本还是平装本,多印一本的边际成本是相当低的。平装本之所以卖得便宜许多不是因为印刷便宜,而是因为需求较高的消费者已经买了精装本,而剩下来的消费者通常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

(2)高峰负荷价格。也叫高峰负荷定价,是另一种形式的时期间价格歧视。对某些商品和服务,在特定时间会出现需求高峰,如交通高峰时间的道路和隧道、夏天傍晚时分的电力,以及周末的滑雪胜地和游乐场、节假日时期的通讯等。由于能力的限制,在这些高峰期间边际成本也是较高的,因而价格也应该适当高些。

4.两步收费制(二重价)

两步收费与价格歧视相关并提供了剥夺消费者剩余的另一种方法。它要求消费者为购买一种产品的权利预先缴付一定费用,然后消费者再为他们希望消费的每单位产品付一个额外的费用。

两步收费制被用于多种定价,如网球和高尔夫俱乐部(要付年度会员费,加上各种使用场地或各局高尔夫的费用),租用大型计算机设备(要付固定月费加上每单位处理运算时间的费用),电话服务(要付月租费及通讯单位费用),电视机(要付钱买电视,然后再缴纳每年收视费),等等。

5.搭售

附加一种产品的差异化歧视就是搭售策略。所谓搭售,是指不同种类的产品以某种组合进行买卖,购买一种产品的消费者也被要求在同一家公司里购买另一种产品。有的是相关搭售,如复印机与复印纸搭售;有的是不相关搭售,如购买车票的人必须购买一瓶矿泉水。很多餐馆就使用这种策略,餐馆经营上的成功更重要的是创造性的定价而不是创造性的烹调。成功的餐馆了解顾客的需求特征,并利用这种知识来设计定价策略,以尽可能多地获得收入。

许多餐馆既推出套餐,也可以点菜。为什么?大多数去餐馆吃饭的顾客都知道自己愿意为一餐付多少钱,并据此选择餐馆。可是,进餐馆的顾客有不同的偏好。例如,有些顾客对饭前啤酒很看重,但不在乎饭后喝汤;有些顾客有恰恰相反的偏好——他们不重视啤酒,但汤菜却是必需的;还有些顾客对啤酒和汤菜都有适度的评价。什么样的定价策略可让餐馆尽可能多地从有差异的消费者那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呢?搭售是一个较好的策略。搭售意味着既供应套餐(啤酒、主菜、汤菜),也可以点菜(顾客分开买啤酒、主菜和汤菜),这使得餐馆可以通过菜单上的不同菜点的定价,从那些对不同菜点有不同偏爱的顾客那里夺取消费者剩余。与此同时,套餐则留住了对不同菜点的保留价格差异不大的顾客,例如对啤酒和汤菜都有适度评价的顾客。

四、垄断的社会成本

完全垄断市场对经济是有害的,社会为此承受一定的代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超额利润的存在导致资源浪费

在完全垄断下,垄断厂商可以通过高价少销来获得超额利润,这样就会使资源闲置,引起浪费。

2.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经济福利

垄断厂商控制了市场,也就控制了价格,它所定的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时的价格,这就引起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

3.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垄断利润的存在是垄断厂商对整个社会的剥削,这就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4.一定程度的好处

有些完全垄断,尤其是政府对某些公用事业的垄断,并不以追求垄断利润为目的的,而会给全社会带来好处。

5.技术垄断的两面性

对于完全垄断下的技术进步问题,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垄断厂商会阻碍技术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垄断厂商还是具有一定的创新积极性的。因为,一方面,垄断厂商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条件进行重大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垄断厂商又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长期保持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

五、政府对垄断的公共管制

(一)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就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制规定垄断厂商的产品最高售价。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政府通过价格管制,可以消除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分享经济进步的利益。

(二)税收调节

这是政府通过对垄断厂商增加税收的办法来实行垄断利润的转移。政府可以修订税收规则,调节那些私人成本小而社会成本大,或者私人收益大而社会受益小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例如,政府对香烟、烈酒等商品课以重税,以限制其生产和销售;对污染环境厂商征收附加税,迫使其主动治理污染,等等。

(三)对垄断市场结构的控制

政府对不同垄断程度的产业部门应采取不同的反垄断政策。具体地讲,在由中小企业组成的轻工业和零售商业部门,自由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福利的改进,因而适宜采取禁止型反垄断政策;而对于公用事业部门及其他某些自然垄断部门,则宜于采用公有化政策;对于介于上述两种产业之间的部门,则宜于采用有效竞争型的反垄断政策。有效竞争的含义是以竞争为手段来获取最佳的效果。有效竞争反垄断政策有两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一是利用国际自由竞争,将国际竞争引入这类部门;二是利用对抗势力,即利用工会、消费者协会和中小企业行业工会之类的力量来与垄断组织相抗衡。

(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立法,其目的在于禁止或限制垄断。早在17世纪,英国法院便有了反对国王授予某些人贸易垄断权的不成文法。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宣布“旨在限制贸易的联合或勾结”都是非法的。1914年,美国通过的“克莱顿法”规定:任何价格歧视、排他性或限制性契约(合同),公司相互持有股票和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都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被视为违法。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宣布任何公司购买竞争者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实质上减少竞争或企图造成垄断的做法为违法。

【阅读资料6.1】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的讨论中,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观点,有的观点有误导作用,不利于凝聚改革共识,必须予以澄清。

一、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滞

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通过不断推进改革,电力、电信、民航、石油等传统垄断行业已经转变为具有一定竞争性的行业。进入21世纪,政府对垄断行业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并把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作为改革的重点。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进一步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六大领域。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制定颁布了22个实施细则以贯彻落实“新36条”。这必将对垄断行业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二、不是所有的垄断都要反对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垄断就是低效率的,就对社会公平有害,因此,“一切垄断都应当坚决反对和打破”,要“把现有垄断行业全部改造为竞争性行业”。这些其实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学常识。

首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垄断经营具有合理性。自然垄断一般具有公益性特点,其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明显,即企业的规模越大,生产运营成本越低。假如允许很多企业在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竞争,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在同一个城市里,不可能铺设两套供水或供电网络;铁路运输如果“碎片化”,要么运营成本大幅提高,要么运费、票价大幅飙升。这种改革的效果适得其反。

其次,邮政专营、烟草专卖、知识产权等国家垄断或国家授予的垄断,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比如,邮政业务如果完全市场化,必然出现盈利业务抢着干,而亏损业务如成本过高收费较低肯定亏本的偏远地区的邮政业务由谁去经营;烟草买卖如果完全市场化,对人民健康有害的烟草制品一定会低价泛滥;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合理垄断,受到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会获得一定期限的高额利润,这有利于激励创新。

第三,即使在竞争性领域,也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完全破除垄断。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行业由于生产和技术方面的特点,在竞争中形成很高的产业集中度,使得少数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形成寡头垄断格局。比如,全球大型客机市场被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公司所垄断,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市场被美国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所垄断。这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中,没有一定的产业集中度,就不可能具备国际竞争力。我国一些领域正是由于产业集中度不高、恶性竞争严重,才造成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定价权,只能任人宰割,稀土贱卖、铁矿石谈判吃亏等局面。

三、垄断行业不能全部交由私企经营

垄断行业改由私人企业经营,老百姓的利益就能比现在更好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实践来看,政府部门不是完全以盈利多寡标准来衡量国企的业绩,还会考察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等,在多数垄断行业,政府都实行了比较严格的价格管制和监督,防止国企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交由私营企业控制垄断行业,这些很难做到。

以供电为例。目前,我国的工业电价居世界中等水平,而居民电价远低于同等发展程度的国家。我国是电力供不应求的国家,每年用电高峰期都会出现严重的电力短缺。因此,政府要进行调控,以优先保证居民用电。如果供电改由私企垄断经营,它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还能保持目前的电价吗?

四、垄断行业怎样改

**报告指出:“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这个表述非常到位。

首先,垄断行业要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某些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大幅下降,有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如邮政、民航、电信等行业。对于那些产业集中度要求较高的行业,在确保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将独家经营的行业进行必要的分拆以形成不同的市场主体,促进竞争。

其次,要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某些垄断行业收费高、服务差、强买强卖等,群众意见最大、最集中,这些都与相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例如,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有线电视公司要求用户统一购买使用其指定的机顶盒,银行在服务合约中写入于己有利的“霸王条款”,电信企业联手维持高价格。这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大量存在。这类行为与政企不分有关,既限制公平竞争又加剧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必须予以改革。

第三,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由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来说,他们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因此就不能缺少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否则消费者权益就无法保障。由于我国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不仅包括价格管制、价格听证等市场行为监督方面,而且包括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如滥发奖金福利以致某些行业收入畸高等。只有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才能促使垄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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