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民银行总行资产防损部,最近,折腾着易木子身心的事情还真的不少。他一直想把各支行的一些清贷户拿到总行防损部,但遇到各支行的顽强抵抗和消极对待,要么就是嘴上说得甜,不见行动,要么就是送上来一批像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那样的一刀砍下去也不会出血的死户,让你哭笑不得。最近,有一件事更让他睡不安稳:他从各行报上来的报表中,看到湖贝支行在市民银行接管后放出的新贷款——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2700万元,列入了依法清贷的执行报表中。但是,该公司的贷款保证是存单质押的,按理说贷款到期不还,马上可以提请执行存款解付不就行了吗!还要花这么大的动作?后来,细问之下,知道出事了:涉嫌诈骗,听说报上还登出了消息,把质押人的法人代表王峰说成是“不法分子”。
易木子想:“我当初签了意见没有?是怎么写的?别人又是怎么写的?”
一连串的问号确实让他如坐针毡。
恰好这天上午,夏天在处理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款后,根据行长的要求与易木子联系。夏天在打通了他的电话后,请示他:“易处长:我们行成功地调解了安延和岸尾公司的疑难贷款,也准备写一个报告向总行汇报一下。现在想请示你:防损部的意见是招标好,还是给诉讼代理费比较合适?”
易木子发泄不满地说:“你们行这么大的事情事先也不跟总行防损部联系。就像贵z招商(深圳)公司的事,以国营企业的贷款被判了无效合同也不对我们说。”
夏天解释说:“易处长可能误会了。贵z招商(深圳)公司被判无效合同的时候,总行还没有成立防损部。当时,我们跟法律处汇报过的。”
易木子说:“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招标问题,你们写一个东西。我看过再说。”
夏天与易木子讲完电话,马上向王显耀行长汇报易木子的态度。王显耀听后,知道易木子又患心病了。他以少有的坚毅,努着嘴,许久才从嘴上嘣出了几个字:“别理他!我们自己做。”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恢复了平日的温文尔雅的神态,对夏天说:“差不多到年终了,支行成立了人事考核小组。你也要注意调整一下员工的情绪。科里要搞活动的话,费用由支行出。”
夏天说:“谢谢行长关心。看来,基本上可以过关。”
王显耀对夏天说:“计划信贷科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你的特点。一是认真,二是急了说出的话,对方比较难接受;三是比较执着。所以,还是要适当缓和一下气氛。”
夏天点点头,说:“好的。”
第二天上午。易木子带上了陈韵和徐海涛来到湖贝支行,找了一个理由:“查看市民银行成立后的新贷款业务问题。”
他们点名要了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海陆运输贸易公司等三家的贷款档案。
夏天注意看那易木子查看档案的神态。全然集中在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贷款呈批表上。并在笔记本上不时做些记录。多少知道他们是为何而来。
半个多小时后,易木子一行离开了湖贝支行。
湖贝支行两个行长写的两份文件,一份是《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另一份是《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在总行停留了几天后。有关依法清贷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总行作了批复。
王显耀和陈作业在行长办公室,边看边议论,多少有点不太满意。
该文写道:
关于对湖贝支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 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来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1.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的8‰显然偏高。今后凡是涉及诉讼代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事前报请总行法律处和会计处审批,然后才能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
此复。
市民银行法律事务处(印)